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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肩挑直选模式中的潜在问题与解决思路

作者:文/会员上传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4-09-07 18:53:30 阅读:27

文章导读:由村民直选村主任-村支书一肩挑,属于村民自治推进中的制度创新。这一模式的推出,对于在村民直接民主背景下有效调适村委会和党支部之间的矛盾冲突,减轻农民负担,以及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必须看到,与制度创新相伴随的,并非全然......

由村民直选村主任-村支书一肩挑,属于村民自治推进中的制度创新。这一模式的推出,对于在村民直接民主背景下有效调适村委会和党支部之间的矛盾冲突,减轻农民负担,以及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必须看到,与制度创新相伴随的,并非全然是阳光灿烂,一马平川,有时它还会带来乌云密布,荆棘丛生。对于一肩挑直选模式,我们不应一味地高唱赞歌,而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直面各种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路径。 其二,一肩挑直选中的程序民主问题。民主不仅是一种制度、理念、权利,它还是一种实际的运作程序和技术。如果没有可资操作的程序和技术,民主政治的功能就不能发挥,民主理念不能在政治生活中具体化,民主权利也就不能为公民所真正享有。实行一肩挑直选模式,有一个保障实体民主的问题,也有一个保证程序民主的问题。程序不民主,实体民主实际上是达不到的。对一肩挑直选来说,无论是从村支书到村主任,还是从村主任到村支书,都远比单一选村委会主任要复杂一些。况且,党支部选举相应采取两票制,导入了村民选举的制度安排,比过去也平添了几分难度。因此,有必要对公推直选的过程作出明确的可资操作的具体规定,包括预选人的产生办法、预选人与选民的关系、侯选人的产生方法、正式侯选人的确定、正式选举、村委会干部的确认方式等,以保证选举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与此同时,党组织的性质毕竟不同于村委会这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以特定的方式参与党支部选举是否合法,也需作出清晰的界定与阐释。从实际操作层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非多余,相反还是不可或缺的。近年来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方面建树颇多,但惜于大多原则性过强,操作性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类似于两委矛盾与此颇有关联。无疑,一肩挑直选中的程序民主,是一个值得重视并努力解决好的问题。

其三,一肩挑直选模式与乡村关系问题。无庸讳言,村民自治运行中尚存在着一个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尚未理顺的问题,所谓的村治并不是完整意义的村庄自治。一方面,由于农村党组织的设置,使村民自治的制度空间和实际功能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另一方面,村委会本身履行的功能在法律上也与其规定的制度性质有矛盾,尚扮演着村民当家人和政府代言人的双重角色。与此同时,历经多年的磨合,乡村关系在总体上正处于从传统的行政支配型关系向民主合作型关系转型的加速期,但矛盾冲突犹存,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在这些乡村,村民自治并未得到切实推行,所谓的民主选举不过是徒有其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更是虚有其名。在这种背景下,一肩挑模式的推出,是有利于乡村关系的理顺,还是会促使乡村关系回复到行政支配型的老路上去,并不是一个在实践中全然解决好了的问题。村主任与村支书一肩挑,一身而二任,究竟是代表党组织,还是代表村委会,这种双重角色不可能不在乡村关系的处理上表露出来。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虽然只存在着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但乡镇党委与村党支部之间则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乡镇政府完全可以通过村党支部这一组织中介,直接向村委会下命令、发指标,干预村民委员会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改变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甚至有的乡镇还可能无视《村组委组织法》,直接撤换村委会成员,操纵村委会换届选举等。因此,在一肩挑直选模式的实施过程中,有必要根据村民自治的总体要求,对乡镇党委与村党支部、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在组织设置上也可考虑作出新的制度安排,比如对乡镇实行自治式民主改革,逐步推行乡镇长的直选和竞选,提升乡镇人大对乡镇行政的民主监督、制衡权能。这样,就有利于在理顺村支部与村委会关系的同时,理顺乡村之间的关系。

其四,一肩挑直选模式的因地制宜问题。从实质上看,实行一肩挑直选的背景,是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有了一定的基础,但总体水平还不够高。这一模式无疑适合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有推广的价值。但在现实生活中,不能搞一刀切,把它当作包治农村两委矛盾的灵丹妙药。其实,这一模式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很高、农村干部群众民主意识较浓的地方,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非常落后、民主政治建设基础很差的地方,并不太适合,监督成本过高,或者监督不到位,就是这两类地区分别难以解决的问题。应该说,一肩挑直选模式是结果,但不是出发点;是符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可行的选择,但不是唯一的选择。事实上,在村民自治的总体框架内,还可以作出新的探索,比如:实行村庄自治,进一步提升村庄的自主性。在村庄自治体内,只设村庄管理委员会和村民大会两种组织,村庄管理委员会通过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向村民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可在村庄设立政治指导员职位,负责从政治上、思想上进行指导,使村民在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下开展自治活动。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不论进行何种探索,采取什么模式,都应该有利于还权于民,逐步扩大农民的民主权利。离开了村民自治,任何模式不过是权力资源在不同组织、个人间的再分配而已,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无多大的价值可言。

总之,一肩挑直选模式作为村民自治进程中的制度创新,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复杂过程,对它的探索还刚刚开始,远未到终结的时候。事实上,无论是一肩挑直选模式本身,还是一肩挑直选模式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影响,均有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回答这些问题,既需要鲜活的实践,也需要深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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