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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经过自愿协商,就指定交易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选择乙方为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以乙方所属____________证券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为指定交易点。乙方经审核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甲方指定交易的股东帐号为____________甲方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若甲方为机构投资者,则写明指定经办人的身份证号码)
第二条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记名证券为限。
第三条本协议书签订当日乙方应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帐户的申报指令。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知甲方,并最迟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帐户的申报指令。指定交易生效日为乙方完成指定程序之日起下一交易日。
第四条甲方在乙方处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帐户内的记名证券即同时在乙方处托管。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帐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帐,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第五条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需通过乙方代理,并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询,代领记名证券红利,证券余额对帐等服务。甲方需要其他服务项目,应与乙方另订协议。
第六条甲方证券帐户内的记名证券余额一经托管在乙方处,必须遵守乙方有关严禁证券帐户“卖空”的规定。
第七条甲方证券帐户一旦遗失,应持有效证件先行向乙方挂失,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该帐户再被他人使用。甲方持乙方挂失证明到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代理机构申请补办证券帐户。帐户一经补办,甲方应持补办帐户在乙方办理证券余额的过户手续。
第八条甲方选择指定交易后,有权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等违约责任情况的除外),乙方应在甲方申请日为其办理撤消指定交易申报,并经上交所确认后即生效。
第十条甲乙双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
乙方:______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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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
3.单价:_________。
4.总值:_________。
5.交货条件:fob/cfr/cif,_________。除非另有规定,“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ms)》办理。
6.原产地国别:_________。
7.包装及标准
货物应具有防潮、防锈蚀、防震并适合于远洋运输的包装,由于货物包装不良而造成的货物残损、灭失应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在每个包装箱上用不褪色的颜色标明尺码、包装箱号码、毛重、净重及“此端向上”、“防潮”、“小心轻放”等标记。
8.唛头:_________。
9.装运期:_________。
10.装运港:_________。
11.目的港:_________。
12.保险:当交货条件为fob或cfr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当交货条件为cif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_________险;附加险:_________。
13.支付条款
(1)信用证(l/c)支付买方应在装运期前_________日,向中国银行申请以电传/电信方式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船完毕后_________日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2)托收(d/p或d/a)支付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d/p)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________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承兑跟单汇票,汇付款期限为_________后_________日,按即期承兑交单(d/a_________日)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________银行,经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单证,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
(3)汇付(t/t或m/t)买方在收到卖方依本合同第14条规定提交的海运单据后七日内,以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
14.单证
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交下列单证:
(1)标明通知收货人/受货代理人的全套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提单。
(2)商业发票_________份;
(3)在cif条件下的保险单/保险凭证_________份;
(4)品质证明书;
(5)装箱单/重量单/数量一式_________份;
(6)原产地证明书;
(7)发货通知书。
15.装运条件
(1)在cif和cfr条件下,卖方应在装运前十天以电报或传真将船名、国籍和船龄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卖方才可装运,买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否则即视为已被确认。
(2)在fob条件下,由买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洽定舱位。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_________日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箱数、总重量、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以电传/传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装船期前十日通知卖方船运船只或者到达日期,以便卖方安排装运。如果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_________日内到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从第_________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如果买方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备妥货物以待装船,则由此而产生的空舱费及滞期费应由卖方负担。
(3)在fob、cfr和cif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立即以电传/传真向买方及买方指定的代理人发出装船通知。装船通知应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净重、毛重、包装尺码、发票金额、提单号码、启航期和预计到达的目的港的日期。如货物系危险品或易燃品,也应注明危规号。
(4)在运载船只启航之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卖方应将本合同第14条中列举的单证的副本(各一份)航空邮寄给买方。
(5)可以/不得转船。
(6)可以/不得分运。
(7)卖方有权在_________%数量内溢装或短装。
16.检验和索赔条款
(1)在货物运抵最终目的地的港后,买方有权向货物检验机构申请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2)买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目的港卸货完毕之日起90日内,如发现货物之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安全或卫生条件与合同规定的不符,应在上述期限内向卖方发出索赔通知,并凭借上款规定的检验机构所发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除由保险公司或航运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外,卖方须就该索赔要求进行赔偿。
(3)卖方应在收到于上述期限内由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以及索赔要求之后15日内回复买方。
(4)买方有权就第16条和第17条所述货物缺陷所造成的损失向卖方要求索赔。
17.品质保证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货物均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并且是全新和未使用过的。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目的港卸货完毕之日起12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凡因设计、制造工艺和所有材料而产生的缺陷,卖方应自负费用进行修理或更换货物或部件。
18.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对由于下列原因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其他任何在签约时卖方不能预料、无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地将所发生的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12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的事宜。
19.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依据其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拘束力。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承担,但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在仲裁期间,除仲裁部分之外的其他合同条款应继续履行。
20.特殊条款: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买方(盖章):_________卖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服务网站: ______________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直销中心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网上远程交易委托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网上交易:是指投资者按照本协议规定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并通过互联网进行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处理的交易方式。
2.投资者:指通过本公司网站进行网上交易的直销投资者。
3.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乙方所设立、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份额变更情况及基本资料的账户。
4.基金交易账户:指基金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人买卖乙方所设立、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认购:指开放式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6.申购:指开放式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7.赎回:指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内已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单位的行为。
8.基金份额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9.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10.t日: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1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2.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13.交易密码:指_______直销交易账户的交易密码。
第二条远程交易服务的内容
本协议所述远程交易服务内容包括:变更基金账户信息,转托管,基金分红方式变更,提交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申请,撤销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申请等。
第三条网上交易风险提示
如果甲方愿意申请使用乙方网上交易业务,甲方即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
乙方已最大限度地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客户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郑重提醒甲方,网上交易仍然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绝对安全可靠的环境。
2.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资料,可能出现错误或被误导。
5.投资者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6.投资者自身计算机性能、质量、病毒、故障及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影响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7.投资者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漏,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服务网站: ______________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直销中心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网上远程交易委托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网上交易:是指投资者按照本协议规定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并通过互联网进行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处理的交易方式。
2.投资者:指通过本公司网站进行网上交易的直销投资者。
3.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乙方所设立、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份额变更情况及基本资料的账户。
4.基金交易账户:指基金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人买卖乙方所设立、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认购:指开放式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6.申购:指开放式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7.赎回:指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内已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单位的行为。
8.基金份额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9.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10.t日: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1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2.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13.交易密码:指_______直销交易账户的交易密码。
第二条远程交易服务的内容
本协议所述远程交易服务内容包括:变更基金账户信息,转托管,基金分红方式变更,提交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申请,撤销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申请等。
第三条网上交易风险提示
如果甲方愿意申请使用乙方网上交易业务,甲方即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
乙方已最大限度地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客户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郑重提醒甲方,网上交易仍然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绝对安全可靠的环境。
2.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资料,可能出现错误或被误导。
5.投资者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6.投资者自身计算机性能、质量、病毒、故障及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影响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7.投资者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漏,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下简称“甲方”)
受委人:________________(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甲方因向公司股东配售股票,特聘请乙方律师为其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条乙方指派____________律师、___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解答甲方提出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
2、草拟、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
3、与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就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磋商;
4、审查与公司股票发行及上市有关的法律文件;
5、出具公司配股发行与上市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6、参加公司配股发行与上市的其他相关法律业务。
第四条乙方应对甲方的工作及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保密。
第五条甲方应向乙方承担以下义务:
1、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乙方所需的资料及文件;
2、保证所提交资料及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第六条律师费数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______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___万______元;余款在甲方配股申请得到中国____________批准后____________日内支付。
第七条合同第六条所指律师费,不包括律师进行工作的差旅与长途电话费,后者由甲方根据实际发生额向乙方另行支付。
第八条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费应退还给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精神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签字)授权代表:___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投资者):
为了方便乙方在甲方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根据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采用电话自助方式向甲方提交交易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接受的乙方电话交易申请包括认购、申购、赎回、查询、设置和变更分红方式、密码修改。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办理其它业务的电话申请。
二、乙方必须是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已开立了基金交易账户的投资者。
三、本协议项下电话交易通过电话语音系统实现。投资者如有疑问,可转人工座席咨询。
四、乙方通过电话下达的交易指令,均通过电脑系统记录的资料进行自动识别,乙方对其进行的各项交易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五、乙方申请开立电话交易时,须设立密码。甲方根据乙方输入的交易账号和密码作为判认电话交易对方的依据。
六、乙方务必注意电话交易密码的使用和保密。凡使用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之有效交易,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应在将足额资金汇入甲方基金销售专户后通过电话提交认购、申购申请,如果投资者未能及时将足额认(申)购款项汇入上述直销专户,将导致其申请无效。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价格计算以申请到达日之日终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
八、乙方赎回申请,应在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余额时提出,否则电话系统无法接收该申请,申请无效。赎回基金份额的价格计算以申请到达日之日终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
九、乙方赎回后其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不得少于100份基金单位。若赎回后交易账户余额不足100份基金单位,甲方有权将视乙方自动赎回交易账户的全部余额,并对乙方该交易账户的余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十、乙方电话交易申请当日有效。乙方于每基金开放日9:30至15:00开通,15:00以后的电话申请均归属于下一交易日。
十一、甲方因不可预期的线路拥塞、传输不良、通讯中断、断电、电脑或电话系统故障、天然灾害、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无法接收、无法处理、延迟接收或迟延处理乙方的申请,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终止。
甲方: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签章: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受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负责运营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认证系统并发放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为明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与用户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数字证书服务相关事宜与用户达成《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
一、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中的含义为:
1.“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2.“信息公司”、“甲方”: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3.“数字证书服务”: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借助互联网技术为用户提供的使用数字证书的网络业务等服务。
4.“用户”、“乙方”:指自愿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的机构和个人。
5.“本协议”: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
二、用户权利及义务
1.在申请深交所数字证书时,须向信息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用户资料,当用户资料变更时应及时办理用户资料更新手续否则应对未及时更新用户资料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合法登录深交所、信息公司网站及使用其各项服务,不得利用深交所、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深交所、信息公司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3.妥善保管申请的数字证书、密码,保证无论是将之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因遗失、泄密等原因而被他人使用,均视为本人使用,并对使用所申请的数字证书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如发现深交所或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出现安全漏洞,应立即通知深交所或信息公司。
5.不以与其他第三人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给信息公司网上服务款项。
6.应在信息公司规定时间内交纳数字证书服务的费用。
7.应配合信息公司实施的数字证书服务变更。
8.有权享受本协议约定的数字证书服务,有权在信息公司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项目中选择和变更自己所需要的服务。
9.有权对信息公司的数字证书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投诉。
10.理解深交所和信息公司已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用户资料和网上服务业务的安全,但网上服务存在且不限于下列风险,并愿意承担该风险和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损失:
(4)在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它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错误,从而使得网上服务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三、信息公司权利及义务
1.按照国家许可的资费标准,向用户收取本服务协议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的费用。保留在国家许可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保留对数字证书服务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的权利,以确保数字证书的服务质量。
3.本协议终止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有权终止用户数字证书的使用权。
4.应依法保护数字证书用户的用户信息和数字证书使用权,但下列情况除外:
(1)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2)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3)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4)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5)为维护深交所和信息公司的合法权益。
5.应向用户公布数字证书的服务项目及资费标准,并以多种方式为用户交费提供方便。
6.应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和障碍申告等服务。应采取多种方式认真受理用户投诉。从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应在15日内答复用户。
7.应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进行用户满意程度测评,听取用户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改善服务工作。
8.因数字证书发展或数字证书技术的需要,实施数字证书服务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用户。
9.因数字证书发展或数字证书技术的需要,必须变更已发放给用户使用的数字证书时,应提前10日通知用户。
10.在用户申请并拿到数字证书后,按照网上服务系统所提供的功能向用户提供服务。
11.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等主观原因需暂停网上服务,应当事先通告。
12.将用户在深交所、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的数字证书视作用户进入深交所、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办理相关业务时确认用户身份的有效依据。
13.有权增加、减少、中止或撤消网上服务种类,并提前公告。但由于增加、减少、中止或撤消网上服务种类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4.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上服务而无需通知用户:
(1)用户提供的注册资料不真实;
(2)用户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15.深交所、信息公司不担保网上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网上服务不会中断。
四、协议修改
如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调整,信息公司有权根据该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一旦条款内容发生变动,信息公司应当在相关的网页履行提示或公告义务。
五、法律管辖
1.网上服务同样受相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信息公司有关业务规定约束。如有未尽事宜,应依照深交所、信息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指南办理。
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3.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七、通知和送达
本协议项下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重要页面公告、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八、可分性
若本协议其中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后,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法律效力。
九、附则
1.“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用户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完整协议,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未赋予本协议各方其他权利。
4.签定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订的协议或其它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5.用户与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定的凡涉及到数字证书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协议,对信息公司概不发生效力。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用户与信息公司双方各保留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含共有人)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含共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房产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同意出售甲方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幢____号房。
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
甲方保证此房产一切情况介绍属实,承诺和保证此房产无任何权属或经济纠纷,权属无任何瑕疵,同户籍、相关亲属及房产共有、所有权人同意出售。
同时物业交接前需付清甲方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有线、通讯费及附属于该房屋的所有费用。
乙方对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已充分了解,愿意购买上述房屋。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产的成交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
第三条付款时间及方式
房屋价款分_______次付给甲方。
_______年____月___日,乙方向甲方支付房款_______元。
_______年____月___日,乙方向甲方支付房款_______元。
余款_______元,在办理产权证完成之日交付。
第四条办理过户及房屋交付
1、甲方应于_______年____月___日开始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上列证件办理完毕之日至迟为_______年____月___日。
2、上列过户费用及契税由甲方承担_______元,乙方承担_______元。
第五条风险转移,配套设施及费用承担
乙方已对房屋构造、装饰及配套设施等情况,做充分了解。
房屋及配套设施的风险自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权利义务
甲方确保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水、电、通讯、排水等设施完好、畅通可正常使用。
甲方确保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房屋不存在产权纠纷、权利瑕疵及关于房屋税费、银行抵押、户口等未清事项。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
如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协议,应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第八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悔约的,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给乙方,乙方承担违约金_______元。
如甲方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应承担违约金元。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前述条款支付违约金,返还已付转让价款及同期银行利息。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前述条款支付违约金。
3、甲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办理完毕过户手续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甲方按前述条款承担违约金。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份。
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乙方各一份,房屋管理部门一份(双方提交给房管部门的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签章: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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