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会员上传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4-08-10 08:42:01 阅读:116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位于第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结构为_________,房产证登记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地下室一间,面积平方,房屋权属证书号为.
第二条价格
以房产证登记面积为依据,每平米_______元,该房屋售价总金额为_______万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内交付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余款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支付。
第四条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日,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日,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关于产权过户登记的约定
除合同,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赔偿乙方损失。
第八条签订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内设施不再变更。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条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气、物业、有线等费用有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纠纷有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无关。
第九条甲方保证在办理完过户手续之日起日内,将户口迁出,逾期超过______日,乙方每日按已付款的_____%收取违约金。
第十条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税费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交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___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自有坐落——市——路——号房屋——间,建筑面积x平方米售卖给乙方。
二、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东至——,南至——,西至——,北至x(附四至平面图一张)。其房屋包括阳台、走道、楼梯、卫生间、灶间及其他设备。
三、上列房屋包括附属设备,双方议定房屋价款人民币——万元,由甲方售卖给乙方。
四、房屋价款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付人民币x万元;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币万元;第三期,在房屋产权批准过户登记之日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五、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日起x天内将房屋腾空,连同原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点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
六、在办理房屋产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七、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八、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l天按房价的总额3‰计算违约金给予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乙方可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
九、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5%卅算的违约金给予甲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甲方可解除本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的房价款作为赔偿金归甲方所有。
十、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其他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致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一、交屋时,乙方发现房屋构造或设备与合同约定的不符,经鉴定属实,甲方应于1个月内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可自行修理,费用在房价款中扣除。如修理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可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外,并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庭院围墙等)所有权属于国家。乙方取得上述房屋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并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十三、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送交房产和土地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x月x日订于××市×路×号
转让人(甲方):
地址: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
1、房屋状况:(请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房____屋____座____落
2、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划拨()。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元整。
乙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_____次付清,付款方式:
三、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四、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嘉兴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审查鉴定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六、双方愿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手续。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愿向(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税务部门各一份,房管部门一份。
甲方(卖方):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拥有位于____号的房屋一套、柴间,产权面积分别为1__3.88平方米、__.76平方米(包括公摊在内)。现甲方将该房屋卖给乙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房屋及产权情况
1、甲方房屋座落于__________的房屋一套、柴间,产权面积分别为1__3.88平方米、__.76平方米(包括公摊在内),房屋结构为框架,用途为住宅。
2、甲方房屋在出让前不存在任何抵押、债权债务等权利瑕疵。如有出现任何权利瑕疵,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3、甲方为房屋的所有权人,甲方应确保有权出让该房屋。
第二条交易价格及付款方式
1、房屋售价为人民币元。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元给甲方,甲方应出具收款凭证。
3、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再付购房款人民币。
4、在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变更登记为乙方之日,乙方付清剩余购房款人民币元。
第三条房屋交付
1、甲方应在乙方付清款项时,立即将该房屋的房产证、门牌证等有关权利证书交付乙方,并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第四条产权变更登记
1、该房屋变更登记到乙方名下所需缴纳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水电过户等手续。如甲方故意拖延的,甲方按每日人民币____0元,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约定支付款项的,逾期达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甲方在收到定金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甲方拒绝履行交付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或退还全部已支付的款项,并按月利率1%计算已支付款项的利息作为违约金。
3、如出现本合同第一条第2项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按乙方已支付款项的三倍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六条其他事项
1、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对该房屋进行处置,包括赠与、转让、出租、或从事商业活动。
2、当房屋因城市规划再次面临拆迁安置时,拆迁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3、本合同中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生效及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2、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3、合同附件是合同重要组成部分,附件一为甲方身份证复印件,附件二为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约定。
甲方:签名(盖章)乙方:签名(盖章)
日期:日期: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房屋买卖 合同(协议)
出卖人(
甲
方
)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共有权人: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买受人(
乙
方
):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共同买受人: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居间人(
丙
方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出 卖 人 、 买 受 人 和 居 间 人 在 平 等 、 自愿 、 公 平 、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就 存 量 房 屋 买 卖 及 委 托 居 间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第 第
一 一
条 条
房 房
屋 屋
基 基
本 本
情 情
况 况
及 及
权 权
属 属
情 情
况 况
( 一 )
出 卖 人 所 售 房 屋 ( 以 下 简 称 “ 该 房 屋 ” )
坐 落 于 :
沈 阳 市
房 产 证 号 为 :
, 登 记 建 筑 面 积 共
平 方 米 ( 本 款 所 述 房 地 产 信 息 以 房 地 产 证 或 相 关 正 式 法 律 文 书 上 的 记 载 为 主 )。
( 二 )
该 房 屋 规 划 设 计 用 途 为 :
囗 住 宅 / 囗 公 寓 / 囗 别 墅 / 囗 办 公 / 囗 商 业
囗 工 业 / 囗 其 他 :
。
( 三 )
买 卖 双 方 均 清 楚 该 房 屋 以 现 状 出 售 , 买 受 人 己 检 查 或 己 授 权 代 表 代 为 检 查 该 房 屋 , 故 买 受 人 不 得 以 不 清 楚 房 屋 情 况 或 产 权 现 状 拒 绝 交 易 。
该 该
房 房
屋 屋
产 产
权 权
现 现
状 状
如 如
下 下
及 及
若 若
存 存
在 在
抵 抵
押 押
状 状
态 态
需 需
赎 赎
楼 楼
的 的
办 办
理 理
方 方
式 式
为 为
以 以
下 下
哪 哪
种 种
( (
单 单
选 选
)
)
出 卖 人 对 该 房 屋 产 权 现 状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并 保 证 没 有 查 封 情 况 , 如 与 实 际 情 况 不 符 则 出 卖 人 应 按 本 合 同 第 十 二 条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日 内 将 红 本 房 地 产 证 原 件 交 予 双 方 指 定 的 监 管 定 金 和 交 房 保 证 金 的 第 三 方 。
日 内 还 清 贷 款 , 办 妥 注 销 抵 押 登 记 手 续 , 出 卖 人 于 办 理 注 销 抵 押 登 记 手 续 当 日 将 红 本 房 地 产 证 原 件 交 予 上 述 第 三 方 或 第 三 方 指 定 的 担 保 公 司 。
( (
四 四
)
)
该 该
房 房
屋 屋
的 的
租 租
赁 赁
情 情
况 况
为 为
以 以
下 下
哪 哪
种 种
方 方
式 式
( (
单 单
选 选
)
)
,
口 甲 方 未 将 该 房 屋 出 租。
口 甲 方 己 将 该 房 屋 出 租 , 甲 方 保 证 己 取 得 承 租 人 放 优 先 购 买 权 或 放 弃 购 买 权 之 书 面 证 明 。
买
卖
双
方
同
意
以
下
哪
种
方
式
处
理
租
赁
等
事
宜
口 出 卖 人 须 于
前 解 除 原 租 赁 合 同 , 买 受 人 对 因 原 租 赁 合 同 而 产 生 之 纠 纷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第 第
二 二
条 条
成 成
交 交
价 价
格 格
经 出 卖 人 和 买 受 人 协 商 一 致 , 该 房 屋 成 交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 小写 )
元 ( 大 写
元
), 该 成 交 价 格 不 含 税 费 , 因 本 次 交 易 所 产 生 的 相 关 税 费 根 据 本 合 同 第 八 条 之 的 定 承 担 。
本 次 交 易 约 定 交 付 的 附 属 设 施 设 备 、 装 饰 装 修 、 相 关 物 品 等 见 附 件 清 单 , 清 单 所 列 设 备 、 装 修 及 物 品 等 无 需 买 受 人 另 行 付 费 , 成 交 价 己 包 含 清 单 所 列 物 品 价 值 。
第 第
三 三
条 条
交 交
易 易
定 定
金 金
定 金 交 付 :买 受 方 在 签 订 合 同
日 内
,支 付 购 房 定 金 共 计 人 民 币 ( 小 写 )
元 ,大 写
署 的 监 管 协 议 或 类 似 文 件 上 指 定 的 监 管 账 号 中 以 后 ,视 为 出 卖 人 本 人 己 收 讫 定 金 , 出 卖 人 应 向 买 受 人 出 具 定 金 收 据 , 出 卖 人 拒 绝 向 买 受 人 出 具 定 金 收 据 的 , 不 影 响 定 金 的 生 效 。
第 第
四 四
条 条
交 交
房 房
保 保
证 证
金 金
出 卖 人 应 结 清 房 产 交 付 前 所 欠 的 物 管 、 水 电 及 其 他 设 备 设 施 等 应 付 费 用 , 并 保 证 按 约 定 的 交 房 条 件 如 期 向 买 受 人 交 付 房 产 , 为 此 出 卖 人 同 意 从 定 金 中 预 留 人 民 币 ( 小 写 )
元 ( 大 写
元 ;
)
10 日 内 , 由 第 三 方 无 息 退 还 给 出 卖 人 。出 卖 人 拒 不 结 清 所 欠 费 用 或 未 按 约 定 条 件 如 期 交 付 房 产 及 家 私 家 电 的 , 买 受 人 有 权 要 求 将 此 款 用 于 抵 扣 所 欠 费 用 或 用 于 补 偿 损 失 不 足 部 分 仍 由 出 卖 人 承 担 ( 如 附 有 家 私 家 电 的 , 包 括 家 私 家 电 交 付 )
。
第 第
五 五
条 条
房 房
款 款
付 付
款 款
方 方
式 式
双 方 同 意 买 受 人 按 如 下 方 式 支 付 除 购 房 定 金 以 外 的 房 款 :
1 、 买 受 人 须 于
年
月
日 之 前 支 付 首 期 购 房 款 ( 不 包 括 定 金 )
人 民 币(小 写 )
元 ,( 大 写
元 )
2 、 买 受 人 应 在 买 卖 双 方 办 理 首 期 购 房 款 监 管 截 止 日 前 向 银 行 或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提 交 贷 款 申 请 的 相 关 资 料 , 贷 款 金 额 以 银 行 或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承 诺 的 贷 款 金 额 为 准 ,如 银 行 或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承 诺 的 贷 款 ( 组 合 贷 款 则 以 银 行 与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承 诺 的 贷 款 金 额 之 和 计 算 )
少 于 应 交 房 款 余 额 的 , 买 受 人 应 于 银 行 出 具 贷 款 承 诺 函 之 日 或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通 知 之 日 起 ( 如 属 组 合 贷 款 , 则 以 较 后 发 生 的 时 间 计 算 )
七 日 内 向 第 三 方 或 监 管 银 行 补 足 首 期 款 , 如 多 于 应 交 房 款 余 额 的 , 买 受 人 可 向 监 管 银 行 要 求 将 多 出 部 分 退 回 , 出 卖 人 应 无 条 件 配 合 买 受 人 办 理 监 管 银 行 要 求 的 手 续 。
出 卖 人 应 一 同 办 理 首 期 款 监 管 手 续 并 配 合 买 受 人 办 理 贷 款 申 请 手 续 , 并 签 署 《 收 款 帐 户 确 认 书 》等 银 行 或 第 三 方 要 求 签 署 的 相 关 文 件 。
3 、 买 受 人 因 自 身 原 因 未 获 得 银 行 或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批 准 的 , 双 方 同 意 按 照 以 下 哪 种 方 式 解 决 :
第 第
六 六
条 条
权 权
属 属
转 转
移 移
登 登
记 记
( 一 )
当 事 人 双 方 同 意 , 自 买 受 人 按 照 本 合 同 第 五 条 约 定 将 楼 款 一 次 性 支 付 至 买 卖 方 指 定 的 第 三 方 监 管 账 号 或 取 得 银 行 贷 款 承 诺 函 , 且 出 卖 人 己 取 得 房 地 产 证 原 件 ( 产 权 无 抵 押 、 无 查 封 )
之 日 起
日 内 , 双 方 共 同 向 房 屋 权 属 登 记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房 屋 权 属 转 移 登 记 手 续 。
( 二 )
出 卖 人 应 当 在 该 房 屋 所 有 权 转 移 之 日
日 内 , 向 房 屋 所 在 地 的 户 籍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原 有 户 口 迁 出 手 续 。
如 出 卖 人 未 如 期 办 理 户 口 迁 出 手 续 的 , 应 当 逾 期 每 日 向 买 受 人 支 付 房 屋 总 价 款 万 分 之 五 的 违 约 金 , 逾 期 超 过 1 5 日 未 迁 出 的 , 应 向 买 受 人 支 付 房 屋 总 价 款 10 % 的 违 约 金 。
( 三 )
在 收 文 回 执 载 明 答 复 日 期 届 满 之 日 起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 买 卖 方 须 办 理 交 纳 税 费 的 手 续 。
该 房 产 证 由 买 受 人 配 合 领 取 , 买 受 人 负 有 抵 押 义 务 的 , 买 受 人 须 在 领 取 新 房 产 证 当 人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手 续 。
第 第
七 七
条 条
房 房
屋 屋
的 的
交 交
付 付
( 一 )出 出
卖 卖
人 人
应 应
当 当
按 按
照 照
下 下
列 列
哪 哪
项 项
约 约
定 定
将 将
该 该
房 房
屋 屋
交 交
付 付
给 给
买 买
受 受
人 人
。
口 办 理 完 毕 该 房 屋 所 有 权 转 移 登 记 手 续 后 ,
个 工 作 内 将 该 屋 买 受 人 ;
囗 出 卖 人 收 到 全 部 房 款( 不 含 物 业 保 证 金 )后
个 工 作 内 将 该 屋 买 受 人 ;
( 二 )
该 房 屋 交 付 时 ,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第 1 、 2 、 3 项 手 续 :
1 、出 卖 人 与 买 受 人 共 同 对 该 房 屋 设 施 设 备 、 装 饰 装 修 、 相 关 物 品 清 单 等 具 体 情况 进 行 验 收 ,记 录 水 、 电 、 气 表 的 读 数 , 并 交 接 补 充 协 议 及 物 业 交 割 单 中 所 列 物 品 :
2 、 买 卖 双 方 在 交 楼 确 认 书 及 房 屋 附 属 设 施 设 备 、 装 饰 装 修 、 相 关 物 品 清 单 上 签 字 :
3 、 移 交 该 房 屋 房 门 钥 匙 ;
( 三 )
在 房 屋 交 付 日 以 前 发 生 的 物 业 管 理 费 、 水 、 电 、 燃 气 、 有 线 电 视 、 电 信 及 其 他 费 用 由 出 卖 人 承 担 , 交 付 日 以 后 ( 含 当 日 )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买 受 人 承 担 。
出 卖 人 同 意 其 缴 纳 的 该 房 屋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 公 共 维 修 基 金 )
的 账 面 余 额 无 偿 转 移 至 买 受 人 名 下 :
第 第
八 八
条 条
税 税
、 、
费 费
相 相
关 关
规 规
定 定
出 出
卖 卖
人 人
承 承
担 担
费 费
用 用
囗 营 业 税 ;
囗 城 市 建 设 维 护 税 ;
囗 教 育 费 附 加 ;
囗 出 卖 人 印 花 税 ;
囗 个 人 所 得 税 ;
囗 土地 增 值 税 ;
囗 出 卖 人 房 产 交 易 服 务 费 ;
囗 土 地 使 用 费 ;
囗 买 受 人 印 花 税 ;
囗 契 税 ;
囗 登 记 费 ;
囗 买 受 人 房 产 交 易 服 务 费 ;
囗 《 房 产 证 》 贴 花 ;
口 权 籍 调 查 费 ;
囗 公 证 费 ;
囗 房 产 评 估 费 ;
囗 律 师 见 证 费 ;
囗 保 险 费 ;
囗 抵 押 服 务 ;
囗 赎 楼 费 :
。
买 买
受 受
人 人
承 承
担 担
费 费
用 用
:囗 营 业 税 ;
囗 城 市 建 设 维 护 税 ;
囗 教 育 费 附 加 ;
囗 出 卖 人 印 花 税 ;
囗 个 人 所 得 税 ;
囗 土地 增 值 税 ;
囗 出 卖 人 房 产 交 易 服 务 费 ;
囗 土 地 使 用 费 ;
囗 买 受 人 印 花 税 ;
囗 契 税 ;
囗 登 记 费 ;
囗 买 受 人 房 产 交 易 服 务 费 ;
囗 《 房 产 证 》 贴 花 ;
口 权 籍 调 查 费 ;
囗 公 证 费 ;
囗 房 产 评 估 费 ;
囗 律 师 见 证 费 ;
囗 保 险 费 ;
囗 抵 押 服 务 ;
囗 赎 楼 费 :
。
, 如 因 出 卖 人 房 产 逾 期 供 楼 或 断 供 导 致 多 出 的 赎 楼 费 用 , 由 出 卖 人 承 担 。
第 第
九 九
条 条
房 房
以 以
产 产
权 权
及 及
具 具
体 体
状 状
况 况
的 的
承 承
诺 诺
( 一 )
出 卖 人 应 当 保 证 该 房 屋 没 有 产 权 纠 纷 , 未 被 限 制 转 让 , 出 卖 人 承 诺 其 配 偶 和 该 房 屋 的 共 有 权 人 均 知 晓 并 同 意 本 次 房 屋 交 易 ,认 可 本 合 同 及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的 约 定 , 且 无 他 人 对 该 房 屋 享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
买 受 人 承 诺 其 配 偶 和 该 房 屋 的 共 同 买 受 人 均 知 硗 并 同 意 本 次 房 屋 交 易 , 且 认 可 本 合 同 及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的 约 定 。
本 本
条 条
独 独
立 立
条 条
款 款
,即
使 使
本 本
合 合
同 同
及 及
其 其
他 他
文 文
件 件
因 因
一 一
方 方
违 违
反 反
前 前
述 述
承 承
诺 诺
,依
法 法
被 被
变 变
更 更
、撤
销 销
、解
除 除
、终
止 止
或 或
认 认
定 定
无 无
效 效
的 的
,本
条 条
约 约
定 定
依 依
然 然
有 有
效 效
,守
约 约
方 方
仍 仍
可 可
依 依
据 据
本 本
条 条
款 款
追 追
究 究
违 违
反 反
承 承
诺 诺
方 方
法 法
律 律
责 责
任 任
。
。
( 二 )
出 卖 人 确 认 , 该 房 屋 在 其 本 人 或 其 近 亲 属 持 有 期 间 , 在 房 屋 本 体 结 构 内 口 是 / 囗 否 发 生 过 非 正 常 死 亡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自 杀 、 他 杀 、 从 该 房 屋 内 坠 出 死 亡 、 意 外 死 亡 等 )
. 如 果 出 卖 人 在 签 署 本 合 同 前 就 前 述 事 隐 真 实 情 况 的 , 三 方 确 认 :
因 出 卖 人 之 欺 诈 行 为 , 使 得 买 受 人 和 居 间 方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基 础 上 订 立 本 合 同 , 买 受 人 有 权 依 法 要 求 撤 销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及 相 关 协 议 。
出 卖 人 另 应 承 担 如 下 责 任 :
l. 出 卖 人 应 当 在 买 受 人 提 出 请 求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返 还 买 受 人 全 部 房 款 , 未 如 期 返 还 的 , 出 卖 人 应 当 按 日 计 算 向 买 受 人 支 付 房 屋 成 交 总 价 万 分 之 五 的 滞 纳 金 。
2 、 出 卖 人 应 当 赔 偿 买 受 人 及 居 间 方 因 此 所 受 的 损 失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就 已 收 取 的 房 款 按 照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利 率 赔 偿 买 受 人 利 息 损 失 、 赔 偿 买 受 人 为 购 房 支 出 的 税 费 、 贷 款 费 用 等 实 际 支 出 、 买 受 人 己 向 居 间 人 交 纳 的 全 部 费 用 、 房 屋 价 格 上 涨 的 差 价 掼 失 、 买 受 人 实 际 支 出 的 装 修 、 物 业 、 使 用 费 用 等 。
( 三 )
出 卖 人 确 认 该 房 屋 主 体 结 构 内 ( 不 含 公 共 区 域 :
如 公 共 管 道 、 外 墙 、 屋 顶 等 )
囗 是 / 囗 否 存 在 漏 水 ( “ 漏 水 ” 指 房 屋 顶 部 、 墙 曲 、 室 内 管 道 或 地 而 发 生 的 涔 水 或 漏 水 现 象 )
的 情 况 . 若 该 房 屋 主 体 结 构 内 存 在 漏 水 情 况 , 出 卖 人 当 在 交 付 房 屋 之 前 完 成 修 复 。
如 出 卖 人 未 予 修 复 , 买 受 方 在 房 屋 交 付 后 自 行 维 修 的 , 出 卖 人 应 当 承 担 全 部 维 修 费 用 ;
因 维 修 房 屋 影 响 买 受 人 使 用 的 , 出 卖 人 另 应 当 赔 付 买 受 人 因 此 所 受 的 实 际 损 失 , 但 买 受 人 使 用 不 当 , 导 致 该 房 屋 主 体 结 构 内 发 生 漏 水 的 不 在 本 条 款 所 约 定 之 范 围 内 。
( 四 )
分 了 解 , 自 愿 买 受 该 房 屋 ,出 卖 人 应 当 保 证 自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至 该 房 屋 验 收 交 接 完 成 , 对 各 项 房 屋 附 属 设 施 设 备 及 其 装 饰 装 修 保 持 良 好 的 状 况 。
第 第
十 十
条 条
违 违
约 约
责 责
任 任
买 受 人 承 诺 符 合 现 行 政 策 规 定 的 置 业 条 件 并 己 知 悉 银 行 相 关 的 贷 款 规 定 , 否 则 , 因 买 受 人 原 因 无 法 购 买 的 , 责 任 由 买 受 人 自 行 承 担 :
出 卖 人 承 诺 其 已 如 实 告 知 房 屋 的 权 属 状 况 、 附 属 设 施 没 备 、 装 饰 装 修 等 相 关 情 况 , 并 保 对 交 易 房 屋 拥 有 完 全 处 分 权 , 并 无 产 权 纠 纷 。
1、 逾 期 在
日 内 . 自 合 同 约 定 的 履 约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至 实 际 履 行 之 日 止 , 每 逾 期 一 日 ,违 约 方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总 房 价 款 万 分 之 五 向 守 约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合 同继 续 履 行 。
2 、逾 期 超 过
日 的 , 守 约 方 有 权 以 书 面 通 知 的 方 式 解 除 本 合 同 。守 约 方 若为 买 受 人 ,买 受 人 有 权 以 书 面 通 知 的 方 式 解 除 合 同 ,并 要 求 出 卖 人 双 倍 返 还 定 金或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总 房 价 款 20% 支 付 违 约 金 ;
守 约 方 若 为 出 卖 人 , 出 卖 人 有 权 以 书 面 通 知 的 方 式 解 除 合 同 ,并 要 求 买 人 双 倍 返 还 定 金 或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总 房 价 款 20% 支 付 违 约 金 ;
由 此 成 第 三 方 损 失 的 , 由 违 约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第 第
十 十
一 一
条 条
不 不
可 可
抗 抗
力 力
所 所
有 有
权 权
转 转
移 移
/ /口 口
转 转
移 移
占 占
有 有
之 日 起 转 移 给 买 受 人 。
第 第
十 十
二 二
条 条
合 合
同 同
效 效
力 力
、 、
争 争
议 议
解 解
决 决
方 方
式 式
( 一 )
本 合 同 自 方 签 字 ( 盖 章 )
之 日 起 生 效 . 双 方 可 以 具 体 情 况 对 本 合 同 中 未 约 定 、 约 定 不 明 或 不 适 用 的 内 容 签 订 书 面 补 充 协 议 进 行 变 更 或 补 充 . 对 本 合 同 解 除的 , 应 当 用 书 面 形 式 , 本 合 同 附 件 及 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 二 )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其 中 出 卖 人 一 份 , 买 受 人 一 份 。
( 三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争 议 , 由 双 方 协 解 决 , 协 不 成 的 , 依法 向 物 业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 以 下 无 正 文 )
出 出
卖 卖
人 人
( (
签 签
章 章
)
)
买 买
受 受
人 人
( (
签 签
章 章
)
)
日 日
期 期
日 日
期 期
卖方: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买方: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经过友好协商,自愿制定本房产转让合同,条款如下:
一、卖方有房产个单元,坐落在 市 第座楼单元,合计面积 平方米。现自愿将该房产卖给买方。售价为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原楼价为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二、买方对上述房屋已核实,并审阅了房产权证书及有关资料,同意交付上述房产价款。买卖双方一致自愿成交。
三、本合同一经签署,买方当即将房产全部价款交给卖方,卖方在收到该房产价款后,即将上述房产权证书及有关资料交给买方。
四、双方买卖成交后,即携带房产权证书到 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产所有权即归买方所有。
五、卖方所卖房产如有抵押、按揭等手续不清时,概由卖方负责,与买方无关。
六、买方交付房产价款后,而卖方不能交房时,则卖方应即退回房产价款,并负责赔偿买方损失。
七、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时,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经 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用钢笔填写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 页,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市公证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卖方: 买方: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2小区3号楼4单元405室(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储藏室40平方米,产权证号st1002105420)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零二千元整;即人民币小写100xx元。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三十万元整,即小写300000元。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2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1个月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五十万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xxxxxx8485),空调两台(型号:xxxxxx8549),热水器(型号:xxxxxx4554),浴霸(型号:xxxxxx6985),饮水机(型号:xxxxxx9264),音响两台(型号:xxx695),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款:
1、转让过后,甲方不的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对房屋的修改。
甲方(卖方):(印)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日期:
乙方(买方):(印)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买卖一事,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下列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自己位于,建筑面积平米,以房价元整(元整)的价格卖给乙方。
二、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于年月日前付清甲方万元整,到20xx年3月10日前付清全部房款元整(元整)。首付元整,年月付款元整。年月日一次全部结清总房款。
三、甲方收到该房款的同时,将该钥匙以及买房时的一切手续、合同等同时交付给乙方,房屋所有权归乙方。
四、该协议书签订时甲方要保证该房屋无任何贷款、抵押、租赁,水、电、暖及物业等一切费用无拖欠。该房屋到了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无任何条件帮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签订等,并且在办理过户手续前乙方应交清房屋契税,及其他房屋相关费用,乙方应承担房屋过户交易税等相关过户费用。
五、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给另一方支付房款总价30%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的房屋(毛坯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对应储藏室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乙方于20xx年xx月xx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房款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甲方应当于收到房款当日将该交易房屋交付乙方。该交易房屋将来若有相关税费等费用发生,合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甲方应在乙方支付房款时向乙方提供依法取得本房屋的相关证明资料等作为交易依据。待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该交易房屋产权手续。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等全部权利)转让给乙方。甲方应保证乙方对该交易房屋享有完全的居住权以及处分权等权利,并且不得就该房屋再与他人订立协议、合同或作出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五、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乙方享有因交易房屋而产生的一切权利。若遇政策性拆迁等,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相关事宜,并不得向乙方主张任何费用损失。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收到房款当日将交易房屋交付乙方,否则,每逾期1日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叁个月,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履行的,按其欠款部分加付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三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应将乙方已付房款扣除违约金后退还。
3.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4.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出现问题,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特别约定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主张合同无效,否则,甲方应返还乙方所支付的全部房款,并赔偿乙方人民币万元。
八、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买受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20xx年xx月xx日
显示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