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会员上传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4-02-18 09:57:02 阅读: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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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调取“深市监质(南)商责改(20xx)xxxx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该通知书所涉检验报告。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告深圳市xxxxx技有限公司、北京京xxxxx科技有限公司案,上述证据对认定涉案产品是否合格至关重要,因申请人无法调取,故申请法院调取。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赵xx,男,出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住址:x省x市x区9-401室。
被申请人:西安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陕西省西安市xx区xx路x号。
请求事项:
请求xx区人民法院向西安xx发展公司收集调取证据。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x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简要叙述案件事实情况)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17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便于法庭的正常审理,特申请法院调取、审查在西安xx发展公司处的有关证据情况。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年×月×日
申请人(本案被告): ,男,身份证号码: ,住址: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 律师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调取 在 的相关 材料。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及××× 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案号为( ) 民初字第×××号。
申请人认为,
问题将对认定本案原被告双方责任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由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均无权查阅××× 相关材料,为了有利于法院查清本案事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法院调取×××在市 局以相关材料。以利于查清本案事实,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
此致
市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诉讼代理人:
年月日
申请人:(贵州xxx有限责任公司),电话:(0851-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三),职务:(董事长),电话:(13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调取南明区国税局关于xxxxxx号增值税发票的抵扣情况。)
事实和理由:
(20xx年3月5日,申请人与李四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向申请人购买网吧用电脑50台,单价2600元。李四于收货之日付款50000元,余款自收货之日起半年内支付。
20xx年3月8日,申请人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电脑及xxxxxx号增值税发票,李四签收并足额付了首付款。后据申请人了解,李四已经将该发票用于其它公司抵扣了增值税。)
为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申请人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望予准许为荷。
此致
(南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盖章)
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某某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北京市号房从贷款到结清贷款日的历史明细(包括:本金总额、利息总额)。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中国建设银行以必须本继承人本人或法院协调才能调查还款历史明细的原因,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无法从中国建设银行处调取到该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请贵院依法予以调查。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现在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本案原告b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数额。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x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
基于所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xxx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情况。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月x日
案号(20xx)增法民一初字第1562号
申请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卢愿光律师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邮编:510050
手机:13502403197、13724825670
请求事项:
1、请求贵院向广州市城东农村信用合作社黄埔支行新港分
社开户帐号323006001000065xxx有关存款、取款记录及余额记录,该帐号户名:禹x华,开户行:广州市城东农村信用合作社黄埔支行新港分社,拟证明被告禹x华帐号内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合理分割。
2、请求贵院向增城市公安局永和派出所调取20xx年8月28日
龙x清报警《询问笔录》、禹美华《询问笔录》,拟证明被告禹x华当天殴打原告龙x清的事实。
事实和理由:
我们在贵院受理“龙x清诉禹x华离婚”案中,担任原告龙x清的代理人,申请贵院依职权调取有关材料,以便贵院对本案审理。
1、被告禹x华在广州市城东农村信用合作社黄埔支行新港分社
开户的帐号:323006001000065390,是原告、被告共同经营广州市黄埔区创x气动液压机械经营部收取经营款的帐号,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经营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夫妻双方离婚。应当对帐户内的款项进行分割。
2、20xx年8月28日被告禹美华当天殴打原告龙x清,情
节严重,龙x清增城市公安局永和派出所报警处理,该派出所的人员介入处理,并对双方作了《询问笔录》,该笔录反映了有关情况,能证明禹x华当天殴打原告龙x清的事实。
由于申请人无法取得上述证据材料,但这些材料对本案的审理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特申请贵院调取上述有关证据材料。
此致
增城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xx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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