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会员上传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4-03-18 17:55:48 阅读:311
甲方:
乙方: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所涉及的商标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本合同所涉及的被转让商标详细资料如下:
1、转让的商标名称:
2、商标注册号:
3、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
4、商标申请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二、注册商标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双方约定本合同所涉及的商标转让费为:。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2、甲方同意将上述商标的所有权永久转让给乙方,并保证在类似商品(服务)上没有其他相同或近似商标,否则将予以一并转让,乙方不再支付任何转让费用。
3、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乙方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4、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及时将被转让商标的相关资料交付乙方,由乙方负责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转让申请.并在即日起向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申请手续所需的一切资料文件,直至转让手续完成。(取得国家商标局的商标转让证明为止。)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被转让商标在向国家商标局办理申请转让手续,乙方即成为该被转让商标的权利所有人。
五、双方的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仍在继续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质押或向第三人再转让该被转让商标的,应立即停止外,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2、乙方全额付清转让费后,甲方另将商标转让给第三方或拒绝转让给乙方的,甲方同意按乙方已付转让金额的十倍金额赔付给乙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回所支付的全部款项。
3、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乙方未付清全额商标转让费用,甲方有权拒绝转让该商标所有权并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乙方已付转让款作为违约金不退还乙方。
六、合同的解除
1、由于某一方的原因或行为导致本合同商标转让申请未能被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无法继续进行,无过错方有权终止合同、过错方应赔偿无过错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2、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商标转让无法继续进行的,本合同自然失效,甲乙双方应及时各自退回已交付对方的全部款项和资料。
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无法解决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传真后即生效。本合同自上述商标拿到商标局核准签发的《转让证明文件》终止。转让方:受让方:(签章) (盖章)电话电话:合同签订日期:
甲 方:
乙 方:汪永庆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诚信、公平、自愿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协议内容:
1、甲方将位于枞阳县官埠桥镇农贸市场内雨润连锁加盟店(授权加盟号:08718)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肆万陆千元整)
2、转让的物品包含店内所有加盟物品及各种配套用具、设施等(货品除外)。主要有:
保鲜柜3个 (产品型号: 规格) 六开门冷冻冷藏柜1个(产品型号: 规格)
绞肉机1台 (产品型号: 规格) 白雪牌冷藏冰柜1台(产品型号: 规格) 电瓶三轮车1辆
其他小物品以甲乙双方当面确定为准。
3、加盟费用、房屋租赁金(一年)、装修费用由甲方负责,包含在转让总额内,不另外计算。
双方责任
1、甲方应将工商营业执照、加盟权等相关权属进行相应变更,其所有权变更为乙方名下。
2、甲方在转让后本着诚信的原则,将进货渠道、商品批发价等实情告知乙方,并在乙方营业后手把手对乙方进行相应培训,确保乙方能独立完成营业任务。
3、乙方在各种所有权变更后应将转让费用转入甲方帐户。 (甲方帐户号: )
4、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相互协商,确保达成一致。
5、双方对本协议内容做好保密,以保障双方共同利益。
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日期:20xx年 月 日日 期:20xx年 月 日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根据《_品牌法》、《_品牌法实施条例》及《_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甲方自愿将在中国注册的第号( )品牌转让给乙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转让费为人民币20--元整,付款方式,签合同时一次性付清。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之日至该品牌核准转让之前乙方拥有品牌核定使用商品独占使用权。
三、品牌转让申请具体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转让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办理上述有效商品牌让的一切文件、证件。并保证该等文件的真实、合法、有效。该商品牌让全过程中,转让人必须协助受让人办理过户所需的一切资料提供至该商品牌功转让乙方名下为止。
四、甲方保证转让的注册品牌拥有的合法性及不存在权利瑕疵,具体地说:
(1)转让的品牌在转让之日前没有给第三者办理过许可证使用:;
(2)转让的'品牌在转让之前不存在与第三方品牌争议;
(3)转让的品牌在转让之前不存在被第三者财产诉讼保全;
(4)按照《_品牌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甲方应将自己在同一类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或申请中的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品牌一并办理转让;
(5)要求一并转让的品牌乙方不另支付额外费用。
五、转让的注册品牌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品牌无效,要负责全额退还品牌转让费。
六、甲乙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甲乙双方应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违约责任,在签订此协议之前或者之后如甲方将上述品牌卖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负相关法律责任,赔偿乙方转让费百分之二十违约金。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国家品牌局备案一份。
九、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解决,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内容为: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显示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