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会员上传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4-06-19 22:16:03 阅读:353
国际贸易代理合同(2)
代理协议书 本协议于19__年__月__日签订。 甲方:美国,纽约,ABC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日本,东京,DEF公司,甲方指定的合法代理人。 协议条款如下: 1.甲方(简称公司)授予乙方(简称代理人)在日本东京经销陀螺仪的 代理权,自本协议签字日起3年为期。 2.代理人保证竭力履行其向公司之订货,非经公司同意,代理人不得违背公 司关于装运订货的任何指令。 3.本协议履行期间,代理人将收取佣金: 订单额少于______美元,按___%收佣; 订单额超过______美元,按___%收佣。 4.代理人提供的发票金额,包括佣金和除邮寄、小额杂费以外的开支,公司 将开具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予以支付。 5.任何一方提前3个月用挂号信书面通知对方或任一方在任何时候违背本协 议任何一款,无须通知,本协议即告终止。 协议双方于上述时间签字盖章为证。 ABC贸易有限公司代表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EF公司代表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代理是委托人根据代理协议,在一定期间,在一定地区内给予代理商 代销某种商品的专营权,并按销售额的比例付给佣金,这种贸易方式,称代理。 委托人与代理商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不是买卖关系。委托人自负盈亏, 自担风险并不得再向该地区其他客户直接推销该项产品。代理商则以委托人身份与 买主洽谈交易,并以委托人名义或由委托人与买主签订买卖合同。在协议执行期间 内代理人应完成最低销售额并努力开辟市场以完成协议规定的代理业务。
国际贸易代理合同(3)
商业代理合同 19__年__月__日,以________先生为代表________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以_________先生为代表__________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本合同。 甲方愿意指定乙方在______地区为代理并销售甲方12V-400 ZC型主机零配件。 双方同意如下条件: 1.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在_________地区销售12V-400ZC 型主机零配件的代理。 2.甲方供给乙方12V-400ZC型主机零配件的成品,由乙方包装并标 贴与原样相同的商标和标签。 3.乙方每月销售不少于____套/箱。 4.若乙方6个月不能销售双方同意的数量,本合同在任何时候可予以作废。 5.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前,不得指派另一家公司或工厂在_ ____________地区销售12V-400ZC型主机零配件。 6.若乙方每月销售量达到规定的数量,乙方有权永久担任代理。 7.广告费由乙方负担。 8.经双方同意后,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9.本合同用中英文签署,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中文本与英文本发生 异议时,以英文本为凭。 10.本合同遇有修改,需经双方同意。 甲方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_____公司注:在国际贸易中的代理是指商业代理。商业代理系指委托人(Principa l)授权代理人(Agent)代表委托人在指定地区、时间、商品与第三者洽谈 生意,签订合同,并办理有关交易事宜。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委托人发 生效力。 商业代理有一般代理商(Agency),代理商(Exelusive Agency)、总代理商(General Agency)、销售代理商(S elling Agency)和合资代理商(Joint Venture f or Agency)等。在实际代理业务中委托人授予代理商的专营权利的 代理业务较多,以鼓励代理经营者的积极性。
国际贸易代理合同(4)
外商经销协议样本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签订,协议双方为:(卖方名称),系根据A国 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设于某地(卖方地址)(以下称“卖方”)和B国X 股份有限公司,系根据B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设于某地(地址),(以 下称X商)。 鉴于“卖方”愿意发展他在某地(生产地)和其他国家制造的、并以他的商标 和专名销售的产品的出口业务; 鉴于“卖方”愿委任X商作为他的经销商,按照本协议中的条款销售此种 产品; 为此,考虑到双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诺言和所商定的各条款,并考虑到下面所 提出的,双方声明已经同意的,相互之间的其他有效对价,特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一、产品: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卖方”制造并以其商标和专名销售 的产品(产品名称)。 二、地区:本协议中所称“地区”,系指某地(地区名)和随时经双方以书面 同意的其他地区。 三、商标和专名:本协议中所称“商标”和“专名”,系分别指××(商标的 全称和专名的全称)。 第二条 经销权 “卖方”兹给予X商以进口,并以“商标”和“专名”向“地区”内客户 销售“产品”的权利。 第三条 专营权 一、交易:“卖方”不得将“产品”售予、让予或以其他方式使“地区”内X 商以外的任何个人、行号或公司取得“产品”。 二、委任:“卖方”不得委任“地区”内X商以外的其他个人、行号或公司作 为其经销商、代表人或代理人,以进口和销售“产品”。 三、询购:“卖方”收到“地区”内任何客户有关“产品”的询购,均应交给 X商。 四、再进口:“卖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他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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