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会员上传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4-04-06 10:29:00 阅读:104
helenpqh 20_-12-4 22:54:02
“三无”投资即无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一、“三无”投资核算科目
1、在原金融工具准则下,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2、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后,三无投资”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二、“三无”投资按照成本还是公允价值核算
在原准则下,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如果属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就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三无”投资还能否采用成本计量,判断过程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_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
企业对权益工具的投资和与此类投资相联系的合同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在有限情况下,如果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或者公允价值的可能估计金额分布范围很广,而成本代表了该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的,该成本可代表其在该分布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
企业应当利用初始确认日后可获得的关于被投资方业绩和经营的所有信息,判断成本能否代表公允价值。存在下列情形(包含但不限于)之一的,可能表明成本不代表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应当对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一)与预算、计划或阶段性目标相比,被投资方业绩发生重大变化。
(二)对被投资方技术产品实现阶段性目标的预期发生变化。
(三)被投资方的权益、产品或潜在产品的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四)全球经济或被投资方经营所处的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五)被投资方可比企业的业绩或整体市场所显示的估值结果发生重大变化。
(六)被投资方的内部问题,如欺诈、商业纠纷、诉讼、管理或战略变化。
(七)被投资方权益发生了外部交易并有客观证据,包括发行新股等被投资方发生的交易和第三方之间转让被投资方权益工具的交易等。
第四十五条规定: 权益工具投资或合同存在报价的,企业不应当将成本作为对其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
因此,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对“三无”权益工具投资采用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条件远比原准则下严格。
理论上,对于不满足上述“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或者公允价值的可能估计金额分布范围很广,而成本代表了该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的“有限情况”的“三无”权益工具投资,不论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是计入损益还是其他综合收益,都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确定其公允价值。其中,除了满足第一层次公允价值计量条件的金融资产以外,都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期末公允价值。
但另一方面,任何会计政策的运用都受制于重要性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针对“三无”投资能否采用成本作为公允价值,可以采用以下应对策略:
(1)考虑是否属于上述准则条文中的可用成本作为公允价值最佳估计的“有限情况”。
一般理解,如果对被投资公司股权采用收益法或者市场法进行估值不切实可行,且近期内该被投资公司并无引入外部投资者、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等可作为确定公允价值的参考依据的交易实际发生的,可以认为属于该条规定的可用成本作为公允价值最佳估计的“有限情况”。
(2)考虑重要性原则和谨慎原则等“修订性惯例”的影响。
如果涉及的“三无”权益工具投资额远低于被审计单位的合并净资产和净利润,特别是如果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是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不影响净利润,则项目组应结合对被审计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程度(尤其是该项其他综合收益的扣税后净额对净资产的影响程度),考虑能否接受以成本计量的会计处理。
chenyiwei 20_-12-6 05:05:04
1、“三无”投资是针对权益工具投资而言的,因此不可能以摊余成本计量,而是默认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对其中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也可以在初始确认时选择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2、可以这样理解。
helenpqh 20_-12-7 13:39:06
谢谢陈版。请问陈版,“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如何定义?是指持有一年以上的权益工具吗?但是持有一年以上的也可以计入“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科目的?有点混淆了。
chenyiwei 20_-12-10 13:53
“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定义见新CAS 22第十九条。这里列举了“交易性”的三种情形。如果都不符合,则可以认为是非交易性的。
29.甲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20_ 年9月9日以赊销方式向Q公司销售一批价值为10 000美元的商品,不考虑相关税费,当日即期汇率为1美元=元人民币,双方约定于20_年1月15日结算货款.20_年12月31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元人民币,20_年1月15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元人民币。
要求:按照两项交易观的当期确认法,编制甲公司交易发生日、资产负债表日和交易结算日的相关会计分录。
年1月 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2 000000元和一项固定资产为对价,取得同一集团内乙公司60%的股权,该固定资产原价3000000元,已计提折旧1200000元,公允价值为2400 000元,同时以银行存款支付与合并相关的审计费、评估费40000元。当日乙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6000000元,其中股本2000000元、资本公积400 000元、其他综合收益600 000元、盈余公积1 200 000元、未分配利润1800000元。除一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比账面价值增加2000000元外,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均相等。
要求: (1) 计算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编制合并日甲公司合并的会计分录:.
(3)编制甲公司支付合并费用的会计分录。
31.甲、 乙公司合并前不受相同的一方或多方控制。20_年 12月3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6000000元取得乙公司100%的股权。合并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900000元;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4500000元,其中:股本3500000元、资本公积300000元、盈余公积400000元、未分配利润300000元。根据甲公司备查簿的记录,乙公司20_年12月31日某项管理用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1200000元,公允价值160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4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除此之外,乙公司其他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20_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20000 000元,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30%向投资者分派现金股利,假设不考虑其它因素。
要求: (1) 编制20_年12月31日甲公司合并乙公司的会计分录;
(2)编制20_年12月31日合并工作底稿中乙公司固定资产的调整分录;
(3)计算20_年乙公司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净利润;
(4)计算20_年年末甲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列示的“商誉”金额。
32.甲公司拥有乙公司70%的股权。20_年至20_年甲、乙公司之间发生下列交易:
(1) 20_ 年3月16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A商品,该批商品的成本400000 元售价500 000元(不考虑增值税),款项已经支付。截止20_年年末,乙公司所购A商品的60%尚未对外销售,年末A商品的可变现价值为220 000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80 000元。
(2) 20_年4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B商品,该批商品的成本90 000元,售价100 000元(不考虑增值税),款项已经支付。截止20_年年末,乙公司所购A商品、B商品均全部对外销售。
要求:(1)编制20_年与内部存货交易有关的抵销分录:
(2)编制20_年与内部存货交易有关的抵销分录。
33.甲公司20_年利润表中利润总额为5 000 000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年初余额均为0,当年发生的有关交易和事项中,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的有:
(1)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 000 000元,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600000元,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2)当年取得的一项固定资产,会计.上计提折旧150 00元,按税法规定应计提折旧300000元。
(3)当年发生广告费6500 000元,按税法规定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5500000元,超过部分准予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要求: (1) 计算应交所得税;
(2)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
(3)计算所得税费用;
(4)编制与所得税相关的会计分录。
RSM@zyl 20_-12-7 19:18:15
陈老师晚上好哈,现有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款项期末列报的问题想请教您:公司在很多第三方平台比如说天猫(支付宝)、京东、抖音期末账户上都有余额,应该如何在其他应收款还是其他货币资金列示。
我看了中审众环中关于这个问题的回答,里面提到了所指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中的款项”是指本企业名下第三方支付账户中所存储的未被冻结,且其动用和体现不受限制的款项,其流动性等同于不受限的货币资金,故应列报为“其他货币资金”。但这里我还有一个疑问:
所谓流动性等同于不受限的货币资金,是否应该从“提现”和“使用”两方面综合考虑,即:
①提现是可以随时提起,随时到账,且无其他限制
②使用没有限制。例如支付宝上的余额使用可以用来支付的范围较广,而抖音钱包里的余额可以用来支付的范围较窄。
是否需要从使用方面去考虑该账户余额的性质?还是说只需要考虑提现方面是否存在限制
因为我理解如果不考虑使用方面,会将支付宝余额与抖音账户余额都列示在其他货币资金,并不能较好的体现出两个平台款项余额使用方面存在的特点。
希望陈老师可以解答该问题!
chenyiwei 20_-12-10 10:17:11
应该从“提现”和“使用”两方面综合考虑。对于仅可在特定小范围内使用的存放在第三方支付账户中的款项(例如仅可在相关APP内使用,不能通过扫码等方式在其他更广泛的范围内使用),则不能列作货币资金。
目前被广泛接受的也就只有支付宝和微信账户中的余额,可以作为货币资金列报。但支付宝账户内款项如购买余额宝等理财产品,微信账户内款项如用于购买零钱通等理财产品的,则应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而不是货币资金。
Ryan_q 20_-12-1 09:58:54
@chenyiwei,陈版主:
如题,关于可变对价和应付客户对价区别解释:
某公司销售货物时约定未来会进行折扣,折扣方式如下:
1、现金返还
2、经销商下次拿货时可以使用折扣额度抵消应收账款
问题:
上述对于1、现金返还是否视为一项金融负债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其他应付款
上述对于2、抵扣权利是否视为一项额外购买选择权,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合同负债 ,下次拿货使用折扣时,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问题2:
对于可变对价在确认计量时获取了可靠的估计,例如返利的比例进行账务处理,但由于该对价又与应付客户对价有关,请教陈版主,这个时候既适用可变对价又适用应付客户对价,如何考虑该情况?
望陈版主指导!
chenyiwei 20_-12-2 10:02:15
1、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之“2-5 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基于返利的形式和合同条款的约定,考虑相关条款安排是否会导致企业未来需要向客户提供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在此基础上判断相关返利属于可变对价还是提供给客户的重大权利。一般而言,对基于客户采购情况等给予的现金返利,企业应当按照可变对价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对基于客户一定采购数量的实物返利或仅适用于未来采购的价格折扣,企业应当按照附有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进行会计处理,评估该返利是否构成一项重大权利,以确定是否将其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并分摊交易对价。
因此,现金返利确认为金融负债;抵扣权利作为额外购买选择权处理,一般是确认为预计负债。因为约定的折扣结算方式是抵后续采购款而不是额外交付实物,所以不是合同负债。
2、应付客户对价的目的不是为了从该客户取得可识别商品或服务的,其会计处理也是冲减收入,事实上和可变对价差异不大。
Ryan_q 20_-12-2 20:33:17
@chenyiwei,陈版主,现金返利确认为金融负债;抵扣权利作为额外购买选择权处理,一般是确认为预计负债。因为约定的折扣结算方式是抵后续采购款而不是额外交付实物,所以不是合同负债。
例如:一家餐厅在客户吃完饭后送了一个消费券,下次继续消费的时候可以使用该优惠券抵消支付金额。
上述案例与本帖的给予折扣后未来拿货时抵消应收账款类似,消费券也是未来的抵扣权利,处理上消费券拆分确认合同负债,未来使用确认收入,两者有何区别?
另外,预计负债是否可以列报为其他流动负债更合理?
望陈版主指导!
chenyiwei 20_-12-10 13:21
经考虑,这种情况作为合同负债也可以接受,并不一定需要明确该抵扣券是交付何种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以及交付的数量,也可以是仅抵减未来的部分交易款项。
Ryan_q 20_-12-7 18:27:51
@chenyiwei 望陈版主指点!
chenjian1101 20_-12-8 08:30:59
请教陈老师套期会计相关问题:
问题背景:A集团公司下有几家全资子公司,这些全资子公司每年可能会进口国外设备,为规避各子公司此业务的外汇市场价格风险,母公司,子公司和银行签订三方协议,约定“母公司代替子公司与银行进行外汇期货交易(因集团母公司与银行统一进行操作更为方便),所有套期损益归属子公司,由母公司代为支付”。上述交易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公司拟采用现金流量套期会计进行处理。
问题:根据三方协议,此时是否可以认定套期工具(期货合约)和被套期项目(进口设备采购合同)均在子公司,在子公司进行套期会计账务处理,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挂往来科目?
chenyiwei 20_-12-10 10:52:28
这种情况,只能在合并报表层面建立明确的套期关系,因此只有在合并报表层面可以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子公司和母公司的个别报表层面都不能采用套期会计方法处理。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应将持有的套期工具确认为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者交易性金融负债。
wx_63883ed68689 20_-12-8 15:16:32
陈版,您好,有看到您之前帮忙回复的一个关于对赌的帖子,想就这个问题再请教一下:1)如条件中的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明确是就管理层股东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义务】,是否仍需要确认金融负债?还是考虑进行资产评估后看评估结果确认预计负债?2)如协议非约定的是赔偿责任,而是股东回购义务,其他未变,是否处理同上述1);3)就您回复中提到”将届时将该负债的账面价值(本金+累计利息)转入权益“,这里转入权益时,和股本差额是计入资本公积,还是计入未分配利润哈?还是需要区分开来,累计利息计入未分配利润,其他计入资本公积?;4)结合22年9月份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案例,若是对赌回购情况下,在对赌条款签订,即确认金融负债时,”将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限制,从权益重分类为一项金融负债“,这里的回购所需支付的金融是否是包括回购款本金+利息的呢?此外,从权益分类为一项金融负债,这里是先冲减股本,再冲减资本公积么?还是仅将金融负债的现值去冲减资本公积?
最近这个找案例找到手抽筋,向您来求助一下,还望陈版有时间时帮忙解答下,感谢版主时间
chenyiwei 20_-12-10 13:02:13
1、此类对赌义务(或有对价)属于金融负债,而不是预计负债,其确认条件中不单独考虑被要求支付的可能性。
2、如协议非约定的是赔偿责任,而是股东回购义务,其他未变(包括本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计处理原则不变。
3、对赌义务解除时,该负债的全部余额(包括本金和累计利息)均计入资本公积,而不是“区分开来,累计利息计入未分配利润,其他计入资本公积”。
4、初始计量金额是日后需支付回购款的折现值,初始计量时即等于接受投资款本金金额。确认负债时对应借记资本公积(即使可能导致资本公积余额因此变为负数)。
SonikeL 20_-12-7 10:47:05
目前在审计一家当地文旅公司时发现这么一项业务:
发行景区一卡通,一卡通能免费游览协议约定的任意第三方景区,每张卡仅供一人使用,价格200元/年。公司固定从每张卡中扣除8%的费用作为发行费用,剩余部分根据【当月发卡金额】按照用卡频率分摊给各景区。
想请教陈版该文旅公司是否复核“主要责任人的判断”,项目组内有两种观点:
【1】文旅公司可以主导选择第三方提供服务,且作为发卡主体,承担了提供旅游服务主要的风险责任,按总额法确认收入,支付给各景区的收入作为成本列支;
【2】文旅公司其主要经营活动为维护一卡通平台及发行活动,不承担旅游行业风险,不论当月是否游客有去游览景区,或景区市场环节变化等不影响其收取发卡费用收入。
chenyiwei 20_-12-10 14:02:42
该旅游公司应采用净额法,即观点【2】。
Currentassets 20_-12-1 10:14:07
求助各位大神:
A企业是施工项目企业,目前的会计政策是按照客户已计量确认的计价结算单确定收入,同时根据客户确认的方量结转成本。资产负债表日,把所有已发生的成本同时结转收入成本;项目完工后,如取得公司客户补充确认的计价结算单据,以公司客户补充确认的计价结算单据金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想问:上述收入确认原则是否符合新收入准则?是否可以把这种按结算单确认收入的论述为里程碑法?
chenyiwei 20_-12-2 06:30:37
不可以。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_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_]32号):“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判断是否能合理确定合同履约进度,并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企业在评估是否采用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应当考虑具体事实和情况选择能够如实反映企业履约进度和向客户转移商品控制权的产出指标。例如,在评估是否采用“已达到的里程碑”这一产出指标来确定履约进度时,企业应当分析合同中约定的里程碑与履约进度是否存在差异,如果企业在合同约定的各个里程碑之间向客户转移了重大的商品控制权,则很可能表明采用“已达到的里程碑”确定履约进度是不恰当的,企业应当选择其他产出指标或其他方法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每一项履约义务,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方法来确定履约进度,并加以一贯运用,不得在同一会计期间内或不同会计期间随意变更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
主帖所述情况下,无法证明按照客户已计量确认的计价结算单能够恰当反映履约进度(无论是产出法还是投入法)。实际上是按开票进度确认收入,严格来说不符合准则规定。
Currentassets 20_-12-6 16:03:57
感谢陈版的回复!
我还想咨询一下,那如果企业认为使用一般的履约进度法确认收入,由于总成本难以准确预计,容易造成操纵利润和进度的手段;又认为完工后一次确认收入,时间拖得太长,中间不确认收入成本不现实,且会产生较大的税会差异。按照客户确认的计量单据同时确认收入和成本,对管理层而言,很直观的看到每个项目的收入成本匹配毛利 ,觉得目前的会计政策很合理。
那么对于审计而言,应当提出什么的收入确认方法即符合新收入准则的要求,又不会令企业难以接受?
Currentassets 20_-12-7 10:29:49
感谢陈版的回复!
我还想咨询一下,那如果企业认为使用一般的履约进度法确认收入,由于总成本难以准确预计,容易造成操纵利润和进度的手段;又认为完工后一次确认收入,时间拖得太长,中间不确认收入成本不现实,且会产生较大的税会差异。按照客户确认的计量单据同时确认收入和成本,对管理层而言,很直观的看到每个项目的收入成本匹配毛利 ,觉得目前的会计政策很合理。
那么对于审计而言,应当提出什么的收入确认方法即符合新收入准则的要求,又不会令企业难以接受?
chenyiwei 20_-12-10 14:14
这种情况下基于可靠性和可审计性,以及考虑到监管政策导向,还是建议在完成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和成本。
糊糊abc 20_-12-8 09:36:36
陈版主,您好!请教一下相关问题如下,感谢回复!
目前公司存在的主要业务分为两部分:一、销售业务:公司生产专用设备对外进行销售;二:改造、维修服务:公司在未有能力进行建设生产线生产设备的时候,主要是对客户的设备提供维修、改造服务。在公司转型期间,服务类的收入仍处于较高水平。
目前公司存在一种业务,即通过供应商进行采购二手设备,公司对二手设备进行简单的改造或维修翻新后,再对下家进行销售。公司与供应商、客户分别签订买卖合同。从合同上来看,公司对于设备在持有期间是是处于控制权。且业务发生的顺序是先采购后销售,目前未有证据证实供应商和客户、公司之间有特殊约定。
请教下陈版主,这种情况下的收入确认适合采用净额法吗?
chenyiwei 20_-12-10 11:31:20
要考虑交易的过程,即公司是否在取得客户订单后才下单购买二手设备,是否承担所购入的二手设备的存货风险,还是实质上属于“受托采购+改造维修服务”。如果均是在取得客户订单后才下单购买二手设备,则采用净额法的可能性较大。
博学多识的老师,麻烦问一下关联方交易和非关联方交易怎么区分啊?谢谢。
k同学:
亲爱的同学你好:
关联方是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独特的交易形式,具有两面性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与遵循市场竞争原则的独立交易相比较,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的信息成本、监督成本和管理成本要少,交易成本可得到节约,故关联方交易可作为公司集团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基本手段;从法律角度看,关联方交易的双方尽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实上却不平等,关联人在利己动机的诱导下,往往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使关联方交易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进而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同样的,非关联方就是不是关联方的意思,除去关联方就是非关联方了哦。
希望老师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哦,加油~~
numberxu123 20_-12-7 20:13:04
A公司(购买方)向B公司(销售方)采购材料,根据联络函及以往的习惯做法,当A公司在某一期间的采购量达到1亿元时,B公司会按2%的比例向A公司进行返利,返利金额通过降低剩余订单或下一个期间订单的单价来实现。
这种情况下,A公司作为购买方如何处理该2%的返利?是否可以参考销售返利进行对等的处理?即在每次采购时按照2%的返利扣减原材料的入账成本,同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具体会计科目是)?(如果在每次采购入库时不暂估该返利金额,而是在返利当期按返利后的单价入账,则返利当期的材料单位成本会很低,导致各期的成本核算不准确)
chenyiwei 20_-12-10 10:30:54
理论上应采用与销售方对此类折扣的会计处理方法相对称的处理。但因为采购方确认的享受折扣的权利构成一项资产,故在确认时更有必要遵循谨慎原则。实务中不排除销售方已就此确认负债,而采购方出于谨慎考虑未确认专门的折扣权资产的情况(而是将可享受的折扣计入了本期采购成本中,随着本期所采购的存货被消耗而转入销售成本中)。
如果确认很可能享受返利而将享受返利的权利单独计提出来作为一项资产确认的,则一般确认为其他流动资产。如果基本确定采用实物返利方式且可基本确定可收取实物的数量、品种的,也可以列报为预付账款。
企业集团内的一方经常将设备等资产出租给集团内的另一方。根据20_年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出租人应将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分别处理;承租人不再区分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应将租赁资产作为使用权资产入账。而从集团公司角度看,不存在租赁业务,应将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租赁抵销,同时在合并报表层面考虑所得税影响。
例9:甲公司持有乙公司90%有表决权股份,形成母子公司。甲公司在20_年1月1日将管理用设备出租给子公司,租期2年,作为经营租赁,在每年年末收取租金200万元,每年计提折旧120万元。乙公司租入设备后也用于企业管理。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甲、乙双方会计处理如下:
(1)甲公司(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20_年年末收取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200
贷:其他业务收入200
同时计提折旧:
借:其他业务成本 120
贷:累计折旧 120
20_年业务处理同上。
(2)乙公司(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乙公司将租入资产作为使用权资产入账,假设按折现率6%将租赁负债折现后的现值作为入账价值,则使用权资产入账价值=200÷÷(万元)。
乙公司20_年的会计处理:
①年初租入设备时,应借记“使用权资产”科目万元和“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万元,贷记“租赁负债——应付租赁款”科目400万元。
②年末的会计处理是,支付租金200万元;确认利息22万元(×6%)记入财务费用;按直线法计提折旧万元(÷2)记入管理费用。
乙公司个别报表层面所得税的影响分析:
从承租人角度看,本例租期2年,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报酬没有转移,应认定为经营租赁,每年支付的200万元租赁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会计上,承租人计入本期费用为万元(财务费用22万元+管理费用万元),本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万元,多交所得税万元(×25%);因将来可以少交,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万元。
具体说来,由于20_年年末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万元(),而乙公司并未支付现金,使用权资产计税基础为零,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万元(×25%)。同时,由于租赁负债账面价值万元(),其计税基础为零(负债账面价值将来支付时可以抵扣金额),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万元(×25%)。
乙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万元,增加递延所得税负债万元,减少所得税费用万元。
在个别报表层面,乙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应列示递延所得税资产万元(),即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乙公司20_年的会计处理是:支付租金200万元;确认利息万元[()×6%]记入财务费用;计提折旧万元(÷2)记入管理费用。
乙公司个别报表层面所得税的影响分析:
根据税法规定,20_年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为200万元,而会计上计入本期费用的金额为万元(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万元(),可以少交所得税万元。
具体说来,由于年末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为0,租赁负债账面价值也为0,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应转平,即减少递延所得税负债万元,增加所得税费用万元,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万元。
soibook 20_-12-3 10:35:16
请问各位,如果A公司(不是茅台集团)对其员工承诺,安心地在公司好好干3年后,给每人送100股茅台股票。这不属于股份支付,但是每年要计提应付职工薪酬吗?期末还要根据茅台股价调整应付职工薪酬余额?或者调整期间费用吗?
chenyiwei 20_-12-6 05:54:41
这种情况属于非货币性的职工薪酬,因为标的并非自身权益工具,故不是股份支付。
需在服务期限内每年确认职工薪酬,其金额=(标的股票的期末公允价值*累计已服务年限/服务期总年限)-截至期初累计已确认金额。
soibook 20_-12-7 14:59:22
那这种核算方式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差不多,只不过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要估算一个期权的“公允价值”,但最后结果累积确认的费用还是实际支付的现金数。这样看来,用不用自身股票作为结算基础有什么大的区别?单独做一个股份支付的意义是?当然用别人的股票与自身的努力相关性不大,但还是有一定的激励性,具有福利性质,甚至有点抽奖,意外所得,与生产经营无关
chenyiwei 20_-12-10 13:44
现金结算股份支付的费用金额最终是按照实际需付出的现金金额来计算的,而相对与非货币性职工薪酬类似。
耶耶耶Yee 20_-12-8 12:43:34
审计中碰到这样一个问题,一个拟上市公司A今年和客户B签订几个相似的合同,技术协议可见项目为建设加运营,但商务合同以材料销售合同签订,以其中一个举例。技术协议中约定A公司为客户B建设一套环保设备,由A公司自己进行组装建设,建设完成后进行运营(技术协议中对运营期表述为“节能效益分享期”,但就A公司而言并未进行节能降耗,仅通过运营使排放达标),运营期3年,到期前重新约定是否继续承接运营,设备在建成后一直到运营结束之前,所有权均归A公司所有,A公司可就设备设置抵押等行为,运营期结束后进行所有权转移,但双方未就所有权转移时是否需要支付额外价款等问题做出进一步明确的约定。
在该项目中,建设期客户B不进行任何垫资,甲方通过借款获取资金用于环保设备建设,后期通过运营期间的发电量乘以单价计算各期运营费,故各期运营费难以估计,但技术协议又对运营期的总发电量上限做出约定,故项目总额又属于固定的。技术协议约定,如果运营不到3年已达合同总额,则免费运营至3年为止;如果运营达到三年不足总额上限,则延长运营期至结算达到合同上限为止,如果延长12个月仍未达到合同总额上限,则直接补价至合同总额上限。
现在的考虑是,如果为了收入成本配比,则未考虑时间价值;如果考虑时间价值,每期的结算款无法估计(非年金且无保底),且如果提前达到发电量则剩余期间只有成本没有收入进行配比。请问^v^分和运营部分的收入和成本应该参照哪个准则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chenyiwei 20_-12-10 12:45:06
参考:《中审众环研究20_》之“问题4-2-25(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处理)”。可以选择“租赁模式”或“类PPP模式”。其中,如果选择租赁模式的,则应注意首先区分其中的租赁成分和后续服务成分,对租赁成份适用租赁准则,对服务成份适用新收入准则。
在租赁模式下,A公司属于出租人,故仍需根据租赁资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来确定租赁的类型属于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这里的主要考虑因素是:由于合同约定每年收费金额与发电量挂钩,则客户的每年发电量是否稳定,是否构成实质固定租赁付款额?如果有相对固定的租赁付款额或者实质上的保底付款额,则实质固定付款额或者保底付款额的折现值是否足以涵盖设备的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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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deeking 20_-12-8 12:36:30
企业20_年获得应征税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400万,账面确认递延收益400万,用于购入资产400万,假如当年确认折旧40万(简化考虑),其他收益40万。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增360万。
1、从20_年开至2030年每年其他收益40万是否应该纳税调减?
2、从20_年开始至2030年每年折旧的40万是否应该纳税调增?
3、如果20_年开始每年只做其他收益纳税调减40万,折旧不做纳税调增,那么相当于这400万只是提前交了税,然后又分期给企业抵扣了。相当于先交后抵,没交税????
chenyiwei 20_-12-10 12:05:29
从20_年起,每年递延收益转入形成的其他收益应作纳税调减,但固定资产折旧不做纳税调增。即,后续10年内,每年纳税调减40万。
该笔400万政府补助已在收到当年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后续年度不再重复计入,并不是主帖所理解的“最终没有纳税”。只是一个暂时性差异而已。
1820_56019 20_-12-7 15:56:40
请教版主老师:
被审计单位报告期内引入战略投资者,投资协议中有条款约定如下:
“第六条:保证条款”
目标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承诺,在目标公司向证监会正式提交IPO申请文件前: (a) 目标公司(以合格IPO监管规则和证监会要求的范围为准)应取得其主管税务机关关于其在IPO申报的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
在因被追缴税款或因税款缴纳被处罚的合规证明;
(b) 目标公司(以合格IPO 监管规则和证监会要求的范围为准)应分别从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取得关于其在IPO申报的报
告期内依法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不存在因缴纳社会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被处罚的合规证明。
“第七条:违约条款”
如果本协议的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或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违约方”),且其他守约方有权就其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要求违约方作出赔偿,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使受损方免受任何进一步的损害。
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守约方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本次投资而发生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
请教版主老师,上述条款是否表明,被审计单位无法无条件的避免交付现金和金融资产的义务,应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如果应当确认,那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chenyiwei 20_-12-10 13:39:27
这种情况,要注意考虑该项第六条约定的保证条款是否属于“一般保护条款”。因为对社保缴纳和纳税规则的遵从在很大程度上是发行方可以自主控制的事项,故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回购义务触发事项。如果发行人此前一直是该方面的模范企业,取得这些合规证明几乎不存在不确定性,则属于一般保护条款,不影响发行方将其归类为权益;反之,如果此前发行方对于社保和纳税规则的遵从度较差,获得此类合规证明存在不确定性的,则应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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