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甲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地址: 电话 乙方:北京市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528号大华宾馆28楼 电话:0731-88285888 甲方因 一案,于 年 月 日与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地址:
电话
乙方:北京市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528号大华宾馆28楼
电话:0731-88285888
甲方因 一案,于 年 月 日与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盈长沙 字第 号),委托乙方为 阶段的代理人/辩护人,乙方指派 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现因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解除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 】盈长沙 字第 号委托代理合同。
第二条 律师费的约定
第三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甲乙双方不存在任何未了结事项。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甲、乙双方无其他任何争议。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于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北京市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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