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会员上传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4-06-05 17:32:03 阅读:471
劳动纠纷调处中心(精选3篇)
劳动纠纷调处中心 篇1用工不规范所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每年正以30%的数量增长。同时,劳动纠纷
22日,朝阳区总工会与区劳动局、区法院、区司法局共同建立的本市首个《劳动纠纷调解工作联动机制》正式启动,而全市首个劳动纠纷调处中心也在该区帮扶中心同时挂牌。今后,朝阳区职工增加了一处免费维权的新渠道。
朝阳区总工会主席王*英告诉记者,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和非公企业的迅猛发展,因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组、改制,以及新建非公企业用工不规范所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每年正以30%的数量增长。同时,劳动纠纷和劳务纠纷交织在一起,使劳动争议案件日趋复杂。劳动纠纷的产生不仅给职工带来经济损失,也给社会和企业带来不稳定因素。
为此,工会提出了建立劳动纠纷调解联动机制的建议,并得到区劳动局、区法院、区司法局的大力支持。四方经过反复研讨,最终出台了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将于7月1日开始实施的联动机制,将有助于及时化解劳动纠纷,避免劳资矛盾的激化,也有助于减少因仲裁和诉讼给劳动纠纷双方所带来的不必要的成本,有助于充分调动区域资源优势,减少因劳动争议所造成的劳动仲裁和诉讼案件的发生。”
记者了解到,朝阳区劳动纠纷调处中心,是由朝阳区人民内部矛盾调处中心专门设立的。而劳动纠纷调解联动机制包括仲裁前劳动纠纷调解工作联动机制和诉前劳动纠纷调解工作联动机制两部分。
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争议,或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发生争议,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争议,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又自愿接受调解时,劳动纠纷调处中心在收到《劳动争议调解函》后,将按仲裁前劳动纠纷调解工作联动机制免费为双方实行调解。
诉前劳动纠纷调解工作联动机制适用于属法院管辖并须先经过仲裁程序的一般劳动争议案件和无需经过仲裁的劳务(雇佣)合同纠纷、其他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对到法院申请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劳动纠纷案件实行督促履行的情况。
劳动纠纷调处中心 篇2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_________.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__________。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民法院(20__)楼民二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内容;
2、依法改判_____________住房一套归上诉人所有,由上诉人补偿被上诉人64317元。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未查明案件的事实,致使在分割房产时造成实体上的不公平。
上诉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与被上诉人离婚没有异议,但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房产分割的处理是在未查明案件事实与诉争双方真实生活现状情况下,作出的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错误判决。被上诉人有房屋可供其居住。本案一审期间,上诉人举证证明了被上诉人在位于__________原_______________公司办公楼有一套房屋对外出租。虽然被上诉人对该房屋没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但被上诉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所有权权能;同时,该房屋房产权国资委已经多次承诺,该房屋如遇征收,补偿款一律向被上诉人支付。即,被上诉人实际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诉争房产,即便是判决归上诉人所有,也不会造成被上诉人没有房屋居住的“现实危害”。上诉人无房屋可供居住。正如一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仅有一套房屋即诉争房产,除此之外,上诉人在别处再无其他房屋可供居住。一审判决结果将导致上诉人流离失所!更为可悲的是,上诉人尚有一位九旬老母健在并随上诉人生活,一审判决结果不但致使上诉人居无定所,更是要让九旬老母随上诉人一同流落街头!
基于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尤其是在分割诉争房产时,未查明相关事实,致使判决结果造成实体上的不公平。恳请二审法院体恤上诉人的生活困难,依法改判!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劳动纠纷调处中心 篇3男方:_________________彭__________,汉族,生于1979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__李__________,汉族,生于1988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男、女双方于20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男女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双方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协议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男女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
三、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夫妻双方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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